释义 |
符合收养条件的,可以收养一个女儿。收养人应当年满三十周岁,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 收养时,收养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条 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