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女方赠与的房屋可否要求归还? |
释义 | 赠与的房产可以在特定条件下要回。根据法律规定,除非是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财产转移前有权撤销赠与合同。因此,未过户的房产可以要回。即使房产已过户,只要女方不履行赠与合同中的义务,也可以追回房产。 法律分析 赠送给女方的房子有赠与合同可以要回来。 法律规定,除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之外,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合同。 所以没有过户的房子可以要回。 如果房子已经过户,只要女方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房子也可以要回来。 拓展延伸 赠与房屋后,女方是否能要求返还? 在法律上,一般情况下,赠与是一种无偿的财产转移行为。一旦房屋作为赠与财产转移给了女方,通常情况下女方就不再有权要求返还。赠与的本质是出于自愿和善意,一旦完成赠与,赠与人就放弃了对财产的所有权和控制权。然而,如果存在特殊情况,例如赠与行为存在欺诈、胁迫、错误或违法等问题,女方可能有权要求返还房屋。此外,如果赠与协议中存在特定的条件或限制,女方也可能根据协议要求返还房屋。因此,具体情况需要根据赠与行为的具体细节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评估和判断。建议女方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具体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结语 赠与的房屋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要回,如赠与合同未过户或女方未履行合同义务。赠与行为的性质决定了其无偿性质,但存在特殊情况时,女方可能有权要求返还。具体情况需根据赠与行为细节和法律规定评估。建议女方咨询专业律师获取具体法律建议和帮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条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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