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成都应该怎么样限行 |
释义 | 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将于2018年7月1日起实施二、三环路之间区域汽车“尾号限行”交通管理措施,最长期限不超过五年。所有外地籍号牌汽车都将受到限制,而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救险车,以及公共汽车、长途客车、出租车、校车、旅游客车、邮政专用车、运钞车,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殡仪馆的殡葬车辆,以及依法持有相关证件的车辆将不受限行影响。此外,成都市还将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时实施机动车 法律分析 为了有效缓解中心城区交通拥堵问题,实现城区交通流量的均衡分配,以及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规定,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二、三环路之间区域汽车“尾号限行”交通管理措施。最长期限不超过五年。 一、成都车限行时间 工作日的7:30—20:00。 二、限行车辆 所有外地籍号牌汽车。 三、限行区域 成都二环路(含二环高架路和底层道路)与三环路(含)之间区域内所有道路。 四、不受限行措施的车辆 1、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救险车; 2、公共汽车、长途客车、出租车、校车、旅游客车、邮政专用车、运钞车,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3、依法持有《公交专用车道通行证》的交通车、《三绿工程证》的拉运鲜活农副产品车辆、《成都市货运汽车城区道路行驶证》的货运车辆; 4、悬挂使领馆号牌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限制的车辆。 五、扩展资料 成都将根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级别,自预警公布次日零时起,至预警结束次日零时止,在成都市市中心城区道路对应实施三级机动车临时交通管理措施。三级预警对应的是红、橙、黄三色,其中,红色预警级别最高,实施后,三环内白天时段,机动车按号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实行单号单日、双号双日行驶。 规定红色预警多种运输车绕城内禁行,根据《通告》,根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级别,自预警公布次日零时起,至预警结束次日零时止,交管部门将在成都中心城区道路对应实施机动车临时交通管理措施。 一旦出现一级预警(红色),规定红色预警多种运输车绕城内禁行。将全天禁止散装材料运输车、渣土运输车、建筑垃圾运输车、大型有机溶剂运输车和“黄标车”在绕城高速公路(不含)以内区域道路通行; 一旦出现二级预警(橙色),除了上述限制车辆不能在绕城内行驶外,工作日的7:30至20:00,在绕城高速公路(不含)以内区域道路,实行汽车按照机动车号牌(含临时号牌)的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尾号限行; 三级预警(黄色)时,每日7:00至21:00,禁止散装材料运输车、渣土运输车、建筑垃圾运输车在绕城高速公路(不含)以内区域道路通行。 拓展延伸 根据成都市交通管理局发布的限行通知,当成都市出现红色预警时,多种运输车将禁止在成都市绕城内行驶。这一规定是为了缓解成都市内的交通拥堵情况,同时保障市民的出行安全。 从法律角度来看,这一规定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的。根据该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城市市区、郊区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实行交通限行措施,限制或者禁止行驶机动车辆的行驶。而成都市交通管理局发布的限行通知,旨在缓解成都市内的交通拥堵情况,属于成都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一项行政管理措施,具有法律效力。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可以要求违反交通限行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因此,成都市交通管理局在实施限行措施时,需要确保其措施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并积极维护交通秩序。 总之,成都市交通管理局发布的限行通知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是为了缓解成都市内的交通拥堵情况,保障市民的出行安全。 结语 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二、三环路之间区域汽车“尾号限行”交通管理措施,以缓解中心城区交通拥堵问题,实现城区交通流量的均衡分配,以及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所有外地籍号牌汽车均需遵守限行规定,而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救险车、公共汽车、长途客车、出租车、校车、旅游客车、邮政专用车、运钞车、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殡仪馆的殡葬车辆以及依法持有相关证件的车辆不受限行措施影响。此外,成都还将根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级别,在成都市市中心城区道路对应实施三级机动车临时交通管理措施。 法律依据 法规规章备案条例(2001-12-14)\t第二十一条\t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发布的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命令的监督,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建立相关的备案审查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法规规章备案条例(2001-12-14)\t第十三条\t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依照立法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2018-02-06)\t第一百四十六条\t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人民法院一并审查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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