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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诉法241条什么意思
释义
    《刑事诉讼法》第241条的具体内容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如果原来是一审程序的,按照一审程序进行审理;二审的,按照二审程序审理。
    一、哪些情形不得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下列情形的不得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1、原审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的;
    2、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3、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
    4、其他不宜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
    原二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二审判决,发回原一审人民法院重审。应当注意,如果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时,一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裁定准许的,应当同时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
    二、刑事诉讼法二审结果的规定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二审结果的规定:
    (1)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2)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3)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4)第二审法院发现第一审法院的审理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的诉讼程序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三、再审一般会是什么结果
    人民法院对经过再审案件的审理认为原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在撤销原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的同时,有两种处理办法:一是对生效判决、裁定的内容作出相应裁判。二是一裁定撤销生效判决或者裁定,发回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裁定发回重审的情形: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依法应当开庭审理而未经开庭即作出判决的;未经合法传唤当事人而缺席判决的;对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未予以裁判的;其他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审判的。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的,对原审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错误的,应当作出如下处理:如果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再审法院应当撤销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同意再审的,只是符合了《民诉法》第二百条法定的再审条件,但是否应该改判,则需要再审法院根据案情和适用法律是否恰当做出最后决定。按照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有的完全应该或者可以改判,有的如果适用法律得当,可以维持原判。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改判:
    1、原判程序上面存在瑕疵,但在事实认定、理由阐述、适用法律方面正确的;
    2、原判结果的误差在法官自由裁量幅度范围内的;
    3、原判有漏证或错引、漏引法条情况,但并不影响原判结果的;
    4、原判应当一并审理,但未审理部分可以另案解决的。
    总而言之,一审审判实践中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审理过程及生效裁判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在所难免。再审中对于原审案件中存在的问题不能刻意护短,要弥补原审不足,努力确保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实现。因此对于再审改判的可能性大不大的问题,不能按概率计算,而是根据新证据的法律效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是否确有错误等法定条件,经人民法院审理确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第二百四十二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或者抗诉案件的程序,除本章已有规定的以外,参照第一审程序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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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8 19:3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