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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涉外商标的法律规定有什么
释义
    关于涉外申请商标注册的法律规定
    (一)关于我国商标在国外申请注册的规定为了维护我国出口商品商标的权益,增强出口商品的竞争力,出口商品商标应及时在国外申请注册,以取得外国法律对我国出口商品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及时注册也有利于我国出口商品创名牌、保声誉,扩大商品出口,发展对外贸易。我国商标申请国外注册,申请人应依照我国《商标法》并按照申请注册国家的商标法的规定办理,其主要程序如下:
    1.委托代理机构。目前我国企业到国外申请商标注册可委托的代理机构主要有:
    (1)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商标代理处;
    (2)中国商标事务所;
    (3)企业也可直接委托注册国的国外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或通过我驻外使馆商务处介绍当地商标代理人办理。到港澳地区或者东南亚国家申请注册商标的,可以委托我国外贸部门驻港澳地区的各有关商务机构办理。到马德里协定国注册由国家工阁局商标局代理。
    2.按照申请注册国的要求提供正式文件。首先,将要申请注册的商标申请人、商标、商品和类别通知代理人,按规定填写致国外注册商标委托函及注册申请表格;然后,提供我国商标注册证件的副本,以及证明副本属实的公证文件,有的还需附送国籍证明书或企业登记证明等,并必须公证。连同商标图样等交代理人代为向当地商标注册机关正式提出申请。
    3.当地商标注册机关如提出问题或要求补充文件,申请人要在规定期限内答复并按要求补充、修改文件。
    4.要求优先权的申请。我国商标申请人若要求享受《巴黎公约》规定的优先权,应在国内申请商标注册的同时,填写《提供申请日期证明申请书》,并应明确要求在《巴黎公约》成员国的一个或若干个具体国家享受申请商标注册的优先权。然后,向注册国声明要求优先权待遇。
    5.申请人在接到国外商标主管机构关于核准商标注册的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注册费,获得商标专用权。如在国外申请注册被驳回,申请人不服,可援用注册国的法律进行申辩或申请复审。若再驳回仍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指定机构提出异议或提请诉讼,得到终局裁定或判决。
    (二)关于外国商标在我国申请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我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按对等原则办理。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必须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组织代理,该代理组织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或中国商标事务所等涉外商标代理组织。外国人或外国企业申请商标注册或者申请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使用中文,并交送代理人委托书一份。代理人委托书和有关证明的公证、认证手续,按照对等原则办理。外国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巴黎公约》成员国国民可以依照《巴黎公约》的规定,第一次申请后6个月内要求优先权。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商标注册的同时提出书面声明,并提交在《巴黎公约》其他成员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副本,副本应该经该国商标主管机关证明,并应说明注册申请日期和申请者。副本不需认证,但商标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应当经过认证。要求优先权的声明经认可后,在《巴黎公约》其他成员国第一次申请商标注册的日期,即视为在中国的申请日期。外国的企业或个人在我国委托印制其注册商标或未注册商标的,应凭其《商标注册证》、其所在国(地区)的营业证明的中文译本,到我国印制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具注册商标印制证明或未注册商标印制委托书,委托商标印制单位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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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8:3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