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环境侵权的免责事由有哪些? |
释义 | (一)不可抗力。 (二)第三人过错造成损害后果。 一是要当事人采取了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损害; 二是加害人要对第三人过错举证; 三是这种免责条件适用于一般的环境污染损害。 (三)其他免责条件。战争行为引起海洋环境污染,为免责条件;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 或者其他过失行为造成海洋、水污染损害的,为免责条件;损害是由于受害人的自身责任引起的,在水污染的场合,为免责条件。 一、免责条款和免责条款在合同是无效的有哪些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事先约定免除或者限制一方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 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免责条款无效: 1、显不公平无效; 2、以各种方式、手段制定的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恶意串通或者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订立合同中设立的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无效; 3、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无效,未提醒对方注意并详细说明; 4、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条款无效; 5、因故意、重大过失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二、劳务合同的免责协议是否有效 《民法典》规定劳务合同中的免责协议不具有法定无效情形且符合法定有效条件是有效的。法定无效事由有: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法定有效条件是:协议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协议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定其他有效条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环境污染危害的,免于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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