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按照严于征兵政治条件的原则,重点从信仰信念、政治立场、主要经历、现实表现、社会关系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细化明确了10种政治不合格情形,主要包括: 1.编造或传播有政治性问题言论; 2.参加、支持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等非法组织和活动; 3.与国(境)外政治背景复杂的组织或人员有联系,被有关部门记录在案; 4.曾受到刑事处罚、行政拘留等; 5.有涉及淫秽、色情、暴力和非法组织标志等文身; 6.被开除公职、责令辞职、开除党籍、开除学籍、开除团籍或受到严重纪律处分; 7.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成员因危害国家安全受到刑事处罚或为非法组织成员,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二十六条 担任人民警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十八岁的公民;(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三)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四)身体健康;(五)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六)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 第五条 征兵政治审查的内容包括:应征公民的年龄、户籍、职业、政治面貌、宗教信仰、文化程度、现实表现以及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成员的政治情况等。征兵政治审查应当以应征公民本人现实表现为主要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