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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针对深圳市内居民,具体的户口迁移流程是什么?
释义
    迁入家庭户、单位集体户和派出所代管户的办理程序及要求。迁入家庭户需携带相关证件到当地派出所办理,不同情况下申请人和产权人需到场。迁入房产立户需确认房产有门楼牌后办理。迁入单位集体户需携带证件到派出所办理,不同情况下申请人和直系亲属需到场。迁入派出所代管户需在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理并签发集体户口卡。
    法律分析
    一、迁入家庭户,办理程序:
    1、申报人根据个人情况携带相关证件证明材料到拟迁入地派出所办理。申报人非本市户籍的,需提供申报人的身份证。
    关于申报人的要求:
    (1)在本人房产或在本人承租的公共廉租房立户,申请人应到场办理;
    (2)在配偶(子女)享有超过50%产权的房屋立户的,申请人应到场办理,产权人不需到场;
    (3)在亲友房产立户的,申请人(即户主)及房屋产权人应到场;
    (4)迁入配偶、父母或成年子女家庭户的,申请人应到场办理,随迁的直系亲属不需到场;配偶属2011年9月1日前挂靠他人家庭户的,还需户主到场办理;
    (5)挂靠亲友家庭户的,申请人及户主应到场,随迁的直系亲属不需到场;
    (6)整户迁移应由户主到场办理。挂靠在他人家庭户内,如该户办理户口迁移,应与户主一并迁移,挂靠成员不需到场。
    2、对于迁入房产立户的,户籍民警应联系社区民警,确认该房产有规范的门楼牌后当场核准办理;
    3、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户籍民警当场办理,打印《常住人口登记表》,交申请人核对并签名,收缴原户口簿或在当事人页盖注销章,签发户口簿,根据当事人需要办理身份证。
    二、迁入单位集体户,办理程序:
    1、申报人携带相关证件证明材料到拟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关于申报人的要求:
    (1)个人申办的,本人应到场办理,随迁的直系亲属可不到场;
    (2)本市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新生户口迁移可由学校管理员统一办理;
    (3)整户迁移的,由单位管理员办理。
    2、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户籍民警当场办理,打印《常住人口登记表》,交申请人核对并签名,收缴原户口簿或在当事人页盖注销章,注明注销时间,签发新户口簿,根据当事人的需要办理身份证。因单位注册登记地址变更等申请集体户整户迁移的,由单位管理员到新单位地址所在辖区派出所提出申请,民警审核后办理;
    3、对于迁入房产立户的,户籍民警联系社区民警,确认该房产有规范的门楼牌后当场核准办理。
    三、迁入派出所代管户,办理程序:
    1、申请人或有关当事人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2、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户籍民警当场办理,打印《常住人口登记表》,交申请人核对并签名,收缴原户口簿或在当事人页盖注销章,注明注销时间,根据当事人的需要办理身份证。
    对代管户人员签发集体户口卡,并在卡右上角空白处加盖“派出所代管户”字样章。不收取证件工本费。
    结语
    感谢您的阅读。根据以上要求,迁入家庭户的办理程序包括申报人携带相关证件到派出所办理,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理并签发户口簿和身份证。迁入单位集体户的办理程序包括申报人携带相关证件到派出所办理,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理并签发新户口簿和身份证。迁入派出所代管户的办理程序包括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理并签发集体户口卡。以上办理过程不收取证件工本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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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21:15: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