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子被拆迁怎么申请赔偿 |
释义 | 本文讲述了房子拆迁补偿的相关法律规定和申请程序。拆迁申请人需要提出申请,并在申请书中注明实际情况和申请要求。审理过程采用众人合议,对案件进行裁决。拆迁补偿价格的法定评估依据包括市场评估价、商品房交易均价和重置价。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法律分析 一、房子被拆迁怎么申请赔偿 房屋所有人提出赔偿申请,申请书中必须注明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申请要求以及申请的理由和依据;行政审判庭或赔偿委员会采取众人合议的方法对案件以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审理;通过对案件审理后作出是否赔偿的裁决,如需要赔偿的,作出赔偿决定,这些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是具有法律效力,必须执行,对诉讼中的赔偿判决当事人有权利上诉。 二、房子拆迁补偿价格的法定评估依据 1、市场评估价: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由符合规定的专业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2、商品房交易均价:指同区域同类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由相关部门每季度定期汇总测定并公布。 3、重置价:指由估价机构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三、房子拆迁补偿的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拓展延伸 申请房屋拆迁赔偿的步骤及注意事项 根据我国《拆迁法》规定,拆迁人应当依法给予拆迁房屋的拆迁补偿,拆迁房屋的拆迁补偿包括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拆迁房屋的房屋补偿和拆迁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拆迁人应当自拆迁房屋之日起15日内,向被拆迁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用。 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协议。拆迁补偿协议应当明确拆迁房屋的面积、拆迁用途、拆迁价格、拆迁期限、拆迁实施单位、拆迁主管部门、拆迁补偿方式、拆迁腾退期限等事项。 拆迁人应当依照拆迁补偿协议的规定,落实拆迁补偿资金,足额用于拆迁补偿。拆迁人未按照拆迁补偿协议的规定落实拆迁补偿资金的,被拆迁人可以请求拆迁人返还拆迁补偿费用。 拆迁人应当保障拆迁房屋的居住权、经营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拆迁人违反拆迁补偿协议的规定,严重影响被拆迁人居住生活或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被拆迁人可以请求拆迁人停止拆迁行为,并依法提起诉讼。 拆迁人应当自收到被拆迁人提起诉讼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拆迁补偿协议等有关拆迁证据,并提出答辩状。被拆迁人可以在收到拆迁人的答辩状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提出自己的主张。 拆迁补偿协议是拆迁补偿纠纷的证据之一。拆迁人应当依照拆迁补偿协议的规定,落实拆迁补偿资金,足额用于拆迁补偿。如果拆迁人未按照拆迁补偿协议的规定落实拆迁补偿资金,被拆迁人可以请求拆迁人返还拆迁补偿费用。 结语 拆迁补偿的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需要遵循,对于被拆迁的房屋所有人,可以通过提出赔偿申请来维护自身权益。在申请赔偿时,必须详细注明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申请要求以及申请的理由和依据。行政审判庭或赔偿委员会会以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审理案件,并对是否赔偿进行裁决。如果需要赔偿,行政机关会根据法定评估依据对被拆迁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并作出相应的赔偿决定。当事人有权利对赔偿判决进行上诉。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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