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贵阳省直公积金提取 | 
	
		| 释义 | 
 法律主观:
贵阳公积金提取条件如下:
 一、部分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2、房改房补交土地收益金或者经济适用房补交土地出让金的。
 3、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
 4、承租住房租金超出家庭工资收入20%的。
 5、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单位自管公房的。
 6、本人、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患有特殊疾病的。
 7、遭遇重大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8、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9、其他特殊情况。
 二、全额提取: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4)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女年满45周岁、男年满50周岁的。
 (5)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符合部分提取使用条件的。
 (6)本市户籍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1年或者转入集中封存户满1年以上(含1年)并未建立新的劳动关系的。
 (7)非本市户籍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8)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余额。
 (9)调离本市的。
 (10)其他特殊情况。
 
 法律客观: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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