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报案回执的领取要求是什么? |
释义 | 报案后的回执单并不等同于立案,只是警方受理案件的证明。如果警方决定不立案,将会发出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内送达给控告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公安机关应立即报经上级机关批准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对于重复报案、正在办理或已经办结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向报案人解释,并不再登记,除非有新的事实或证据。 法律分析 1、立案后会有回执单。拿到报警回执单并不算立案,只是警方能证明警方已经受理了该案件。如果在警方不立案的情况下会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 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立即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在二十四小时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并告知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手续,移送主管机关。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对于重复报案、案件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办结的,应当向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作出解释,不再登记,但有新的事实或者证据的除外。《案件回执单》是应该在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出具的,报案的流程大致是,首先警察给你做笔录,然后让你签字按手印,这些结束后,等个十几分钟就会拿回执单,回执单上写些案情基本资料及受理编号信息。 也就是说,公民在报案以后办事人员应当立即填写回执单交付报案人,如果派出所没有按规定填发回执单的,可以向派出所负责人索要回执单。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结语 根据以上规定,报案人在公安机关报案后应当立即填写回执单,并由办事人员交付给报案人。如派出所未按规定填发回执单,可向派出所负责人索要。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5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上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存在其他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上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内送达控告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五十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四十八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章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百四十七条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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