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拆迁安置房转让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标准由政府统一实施的拆迁安置房,按申请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计算: 1、被拆迁户原土地在1990年5月19日前取得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拆迁安置房转让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按申请转让手续之日标定地价的30%收取; 2、被拆迁户原土地在1990年5月19日后取得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拆迁安置房转让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按申请转让手续之日标定地价的60%收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