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从买卖合同纠纷案谈惩罚性违约金 |
释义 | 1、违约金是由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偿付给守约方的一定数额的货币。理论界将违约金分为补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二种。补偿性违约金的功能主要是为了弥补守约方受到的损失。惩罚性违约金是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而事先约定的对违约方进行惩罚的违约金。 2、违约金是只应具有补偿性,不应具有惩罚性,违约方支付的违约金只能相当于守约方受到的损失。理由是:惩罚性违约金违反了民法的平等、等价有偿原则,同时为一方牟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了条件。 一、赔偿损失和违约金的区别 (一)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时,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或表现为一定价值的财物;赔偿损失是指违约不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二)承担赔偿责任应具备三个条件: 1、必须有违约行为。 2、必须有受害人受到损失。 3、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而违约金的支付仅以违约行为的存在为要件。 (三)具体说来,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1、性质不同。赔偿损失具有补偿性,受害方只能在所受损失范围内提出赔偿;而违约金兼具惩罚性与补偿性,只要有违约行为,即使没有损失也应支付违约金。 2、构成条件不同。赔偿损失以损害事实为必备条件,支付违约金则无此要求;赔偿损失在主观上有时要求有过错,支付违约金则不以过错为要件。 3、赔偿损失不具有预先约定性,属事后计算,支付违约金则有预先约定性,应按事先约定执行。 二、公司签合同违约需要交违约金吗 违约金是指一方当事人由于过错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或由法律的规定,支付给另一方一定数量的货币。我国《民法典》对违约金的规定强调违约金补偿性的理念,同时有限地承认违约金的惩罚性。一方面,违约金的支付数额是“根据违约情况”确定的,即违约金的约定应当估计到一方违约而可能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而不得约定与原来的损失不相称的违约金数额。另一方面,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的数额低于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增加,以使违约金与实际损失大体相当。这明显体现了违约金的补偿性,将违约金作为一种违约救济措施,既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又激励当事人积极大胆从事交易活动和经济流转。同时《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2款又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即一般高于实际损失则无权请求减少,这一方面是为了免除当事人举证的繁琐,另一方面表明法律允许违约金在一定程度上大于损失,显然大于部分具有对违约方的惩罚性。 由于违约金是当事人通过约定而预先确定,并且违约金在弥补守约方损失的同时,还具有对违约方的惩罚作用,因此,笔者同意违约金具有担保属性的观点。违约金既是一种责任形式,又是一种独特的担保合同履行的方式。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那么拟违约的一方就会衡量其违约的后果,如果约定了明显具有惩罚性的违约金,尤其是违约金超过了因违约而带来的利益时,任何一个理智的人都会在权衡利弊后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因此,违约金具有担保属性,且惩罚性越强,担保效力越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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