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安机关负责人和办案人民警察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的情形 |
释义 | 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在特定情况下应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有权要求回避。刑事诉讼中的回避类型包括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和指令回避,以确保诉讼活动的公正性。 法律分析 一、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哪些情形要提出回避 1、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2、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七条 二、刑事诉讼中回避的种类型 1、自行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在诉讼过程中遇到法定回避情形时,主动要求退出刑事诉讼活动。这一规定利用公安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自律意识,要求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公安司法人员自觉退出诉讼活动。 2、申请回避,是指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具有法定回避情形,而向他们所在的机关提出申请,要求他们回避。申请回避权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注意:申请回避权只赋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能擅自扩大到其他亲属。 3、指令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遇到法定的回避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组织或行政负责人有权作出决定,令其退出诉讼活动。 结语 在公安机关办案过程中,负责人和办案人民警察需要注意提出回避申请的情况有三种: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其近亲属;二是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是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七条,这些情形下,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回避的种类包括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和指令回避。自行回避是公安司法人员主动要求退出刑事诉讼活动;申请回避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具有回避情形并向相关机关提出申请;指令回避是相关组织或行政负责人根据法定情形决定其退出诉讼活动。 法律依据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20修订):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违反本规定,不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或者逾期不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的,除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实施立案监督外,由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其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前款所列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前款的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章 回 避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三)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 (四)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不正当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责令其回避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20修订):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规定,逾期不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的,由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移送,并对其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规定,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不移送,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的,由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拒不改正的,对其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给予记过以上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列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比照前两款的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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