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伪造公司债券罪 既遂的刑事责任,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与伪造、 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相同,亦为国家有关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价证券管理法规,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第二、第三款的规定,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 员,依照上述的规定处罚。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二条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