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浙里办居住证如何续签 |
释义 | 居住证持有人应当自证件签发之日起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向居住地派出所或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办理签注手续。证人的就业、居住、就读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申领条件的,不予签注并说明理由持证人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证件使用功能恢复,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时间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办理流程: 1、受理: (1)查验《居住证》照片与持证人是否一致; (2)查验《居住证》是否有效且属于可办理签注期限内; (3)核对申请人提供的在浙居住地址信息与《居住证》卡面记载、系统信息是否一致,经核对不一致的,应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住所证明材料; (4)核对《上海市居住证签注申请表》内填写的项目是否正确、齐全; (5)核对《居住证》卡面信息、签注申请表及信息系统信息是否一致。 2、录入信息并进行后台比对:根据“《浙江居住证》签注申请表”填写内容,全面、正确录入信息系统。通过后台比对方式比对申请人的就业、投靠、就读信息是否发生变化。 3、打印签注信息: (1)经比对核定,申请人提供的信息与比对系统一致的,当场在《浙江居住证》上打印签注信息;居住地址信息发生变化的同时在《浙江居住证》上变更居住地址。 (2)经比对核定不一致的,告知当事人不予签注。打印不予签注通知,告知申请人可以向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属地派出所咨询。 4、材料归档:相关证明材料按人装订成册,就业、投资开业的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归档、备查;投靠、就读、进修的移送属地公安派出所归档、保管。 法律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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