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按照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 进行-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四)保障疏散通道 、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五) 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八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第二十九条 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 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必须事返回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