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诉讼法中的回避规定及其意义 |
释义 | 刑事诉讼法回避规定及决定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案件中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应自行回避,辩护人可要求回避。回避决定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分别决定,院长回避由审委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回避由检委会决定。当事人可申请一次复议。 法律分析 一、刑事诉讼法回避的规定是怎样的 1、刑事诉讼法回避的规定:回避的对象为案件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上述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曾经参与接受过案件当事人送礼等,应当自行回避,辩护人或者代理人也可以要求其回避。 2、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三十二条: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二、刑事诉讼法中,回避由谁决定 我国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总结如下:法院院长决定:审判人员、法院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回避。检察院检察长决定:检察人员、检察院书记员、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鉴定人、翻译人员回避。侦查机关负责人决定:侦查人员及由其指派或聘请的翻译人员、鉴定人回避。法院审委会决定院长回避。检察院检委会决定检察长或者侦查机关负责人回避。 结语 根据上述内容,回避制度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案件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有利害关系或曾参与案件的相关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同时,辩护人或代理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回避决定由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侦查机关负责人等相应的主管机构作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回避制度的实施有助于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第三节 简易程序 第二百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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