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处置依据 |
释义 | 参保人员重复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 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下同 )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给本人,重复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予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从其被清理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中抵扣。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不足以抵扣重复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从继续发放的基本养老金中按照一定比例逐月进行抵扣,直至重复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全部退还。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章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本意见印发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章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本意见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章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章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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