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事项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事项: (1)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2)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3)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 (4)其他相关事项。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将各类登记事项准确、完整、清晰地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任何人不得损毁不动产登记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登记事项。 二、不动产权利人可否申请更正登记 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更正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 损害赔偿 。 三、不动产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区别 1、封面上原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权证,现在名字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2、不动产权证是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合二为一。不动产权证比房屋所有权证的内容更详细。房屋所有权证的内容仅包括房屋所有权人、共有情况、房屋坐落、登记时间、房屋性质、规划用途等;而不动产权证的里面除了原房屋所有权证的内容外,还增加了镭射区(防伪镭射标签)、不动产单元号、使用期限等内容。 3、对使用年限进行了明确规定。新版不动产权证书设置的“使用期限”,指的是土地使用权和海域使用权的期限,而不是房屋所有权的期限,房屋所有权本身也不存在期限的问题。 4、增加不动产登记号,是全国范围内不动产唯一“身份证号码”。 5、内页有防伪镭射标签,盖章原为各地方人民政府的公章,现为各登记机构的公章。 6、附图页有金属线,并且更全面。 当事人对不动产登记簿所记载的事项有异议,可携带证据提出更正要求。 法律客观: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将各类登记事项准确、完整、清晰地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任何人不得损毁不动产登记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登记事项。 第十一条 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不动产登记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对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的管理和专业技术培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