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异地伤残鉴定如何进行 |
释义 | 这篇文章详细介绍了异地伤残鉴定的程序以及伤情司法鉴定的时限和重新鉴定的情况。异地伤残鉴定程序需要提前了解伤残鉴定的程序,鉴定者携带相关材料到当地社保机构申请伤残等级评定,并进行鉴定。伤情司法鉴定时限对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案件应在3日内出具鉴定意见,对伤情复杂的案件应在7日内出具鉴定意见。在特定情况下,需要重新鉴定,如鉴定内容有明显遗漏、发现新的有鉴定意义的证物等。 法律分析 如果需要对受伤者进行严重的伤残鉴定,可以提前进行伤残鉴定。在进行伤残鉴定时,需要提前了解伤残鉴定的程序,这样办理起来会比较顺利。那么,异地伤残鉴定程序是怎样的呢?下面将详细介绍。 一、异地伤残鉴定程序 1. 如果工伤残职工在医疗终结后,应携带相关资料到当地社保机构申请伤残等级评定。 2. 进行伤残鉴定时,需要提前了解伤残鉴定的程序,以便顺利办理。 2、鉴定者携带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残诊断证明,如:病历、出院证明、ct片、化验单、心电图等相关诊断材料及《职工伤病残劳动鉴定审批表》于每周一、二、三、五来做鉴定。 3、鉴定办对鉴定者携带的材料由专家确认后,交纳200元鉴定费。如材料不全,由我办出据委托诊断后,再来鉴定。 4、鉴定办于每周四定期召开鉴定会,做出等级或结论,并予以公布。 5、自鉴定材料收下登记之日起15日后,由单位劳资人员前来领取鉴定结果及所收全部材料。 二、伤情司法鉴定时限是多久 1、对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3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意见。 2、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意见。 3、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意见。 三、哪些情况下需要重新鉴定 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补充鉴定: 1、鉴定内容有明显遗漏的; 2、发现新的有鉴定意义的证物的; 3、对鉴定证物有新的鉴定要求的; 4、鉴定意见不完整,委托事项无法确定的; 5、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法医应及时予以受理、检验。经检查,认为提供的病历资料不齐全或尚需到医疗部门进行其他检查的,委托单位应负责督促当事人及时进行相关的检查并收集、提供完整必须的病历资料。 结语 根据上述内容,我们可以了解到进行异地伤残鉴定需要提前了解伤残鉴定的程序,并且需要准备好相关材料。同时,伤情司法鉴定的时限也有所规定。如果需要重新鉴定,可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补充鉴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二十条 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是,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十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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