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事实婚姻彩礼是不是需要退给男方 |
释义 | 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形成的事实婚姻,彩礼是不需要退还的,除非双方最终离婚了,且婚前支付彩礼导致男方生活困难。 如果是在1994年之后形成的事实婚姻是不被法律承认的,双方属于同居关系,如果分手彩礼需要退还;如果彩礼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所消耗了,则只需要退还未被消耗的部分即可。 一、结婚一个月后离婚彩礼如何返还 结婚一个月后离婚彩礼的返还要看具体情况,一般双方已经共同生活的,彩礼是不需要返还的,但是如果婚前给付彩礼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可以退还彩礼,但共同生活消耗了的部分不需要返还。如果结婚后为共同生活的则彩礼应当全额返还。 二、事实婚姻具有什么法律特点 事实婚姻具有以下法律特点: 1、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双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内容上的重要区别。 2、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而且得到周围人的认可,即双方不仅内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内容,在外部形式上还应有为社会所承认的夫妻身份。 3、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 需要注意的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 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不再认定存在事实婚姻关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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