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般施工中配合费是按分项工程完工结算总款的百分之三收取,承包人须在现场设置工程会议室1间,应满足承包人自己工程会议的需要,并配备配套会议桌椅及空调设备等,该费用含在相关报价内;为指定专业承包人提供现场临时办公室、仓储地点、卸货点等。承包人负责向招标人指定承包人及时提供施工及生活用水、用电及其调试所需水电接口;从配电箱引出的分电箱由指定承包人自行解决,指定承包人的施工及生活用水、用电及其调试所需水电费用由指定承包人自行负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除具有按时足额支付工程价款的法定义务外,还应承担向承包人提供符合要求的施工条件的义务。当发包人指定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项目时,需要总承包人配合提供相应施工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