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家庭户口簿;2、身份证;3、婚姻状况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的证明;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证明;5、捡拾经过证明;6、弃婴发现地派出所出具的弃婴证明;7、市计生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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