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收养孩子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能力抚养被收养人; 3、没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收养孩子的疾病; 4、年龄在30岁以上; 5、没有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40岁以上。当事人只有符合上述条件才能领养。 收养人需要提供的程序包括: 1、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 2、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证件和材料,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是否有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发医学上认为不应收养子女的健康检查证明;收养者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应当提交收养者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者生育证明; 收养者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者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收养者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者无子女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收养者、收养者、收养者、收养者、收养者、收养者、收养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