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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湘西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
释义
    新成立的单位在设立后的30天内必须完成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并提供所需材料和办理流程、场所等信息。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需要提供1、湖南省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登记表;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出具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企业出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办理流程为: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管理部)审核→办理缴存登记。
    法律分析
    办理要求:新成立的单位必须在设立后的30天内完成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手续。
    办理材料:
    1、湖南省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登记表;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出具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企业出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流程:
    1、单位提供要件材料
    2、管理中心(管理部)审核
    3、办理缴存登记
    办理场所:
    1、吉首地区:
    湘西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州直管理部(吉首市武陵西路15号);
    湘西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吉首市管理部(吉首市马坡岭人民北路76号)。
    2、凤凰、泸溪等七县
    凤凰县:湘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凤凰县管理部(凤凰县凤凰路供电公司一楼);
    泸溪县:湘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泸溪县管理部(泸溪县政务中心一楼);
    永顺县:湘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永顺县管理部(永顺县建设局二楼);
    保靖县:湘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保靖县管理部(保靖县工商银行院内);
    龙山县:湘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龙山县管理部(龙山县新建路88号县政府院内);
    古丈县:湘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古丈县管理部(古丈县红星区财政局六楼);
    花垣县:湘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花垣县管理部(花垣县建设中路35号县工商银行院内)。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5个工作日。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流程应遵循一定的规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规定,单位应按时足额将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存款划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具体来说,单位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相关材料,包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表、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申请表、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申请书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对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单位,应在30日内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对于不符合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要求单位改正。同时,单位有义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足额将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存款划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并按时足额将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存款划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并按时足额将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存款划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综上所述,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流程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结语
    新成立的单位必须在设立后的30天内完成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手续,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可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所需材料包括湖南省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登记表、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出具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企业出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办理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五章 监 督 第三十一条 地方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五章 监 督 第三十六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三章 缴 存 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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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14:4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