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按照这一原则, 就是谁设立了实施无照经营的非法组织,谁就是 违法当事人。 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以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法人为违法当事人 事业单位未经核准登记的无照经营行为以事业单位为违法主体予以认定 其他组织的无照经营行为以其他组织为违法当事人予以认定 个人或合伙以公司名义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以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予以认定 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以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法人为违法当事人。 法律依据: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二)向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对涉嫌无证经营进行查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 第十二条从事无证经营的,由查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