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兴国土地法对井冈山土地法的一个原则性纠正是 |
释义 | 兴国土地法对井冈山土地法的一个原则性纠如下: 1、《井冈山土地法》解决了土地的没收与分配;山林的分配和竹木的经销;土地税的征收和使用等问题。但因受当时“左”倾思想的影响,这部土地法也存在一些缺陷。一是没收一切土地而不是没收公共的土地和地主土地进行分配;二是土地所有权属政府而不是属农民自己,农民只有使用权;三是禁止土地买卖; 2、《井冈山土地法》是中国共产党在土地革命战争初期制定的第一部较为成熟的土地法。它的颁布和实施,改变了几千年来地主剥削农民的封建土地关系,从法律上保障了农民对土地的合法权益。它不仅指导了湘赣边界的土地革命斗争,而且为以后中国共产党领导进行伟大的土地革命斗争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第八条 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归兴国工农兵代表会议政府所有,分给无田地及少田地农民耕种使用; 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经工农兵政府没收并分配后,禁止买卖; 分配土地的数量标准有两个,一是以人口为标准,男女老幼平均分配。二是以劳动力为标准,能劳动的比不能劳动的多分土地一倍。上两个标准,以第一个为主体,有特别情形的地方得适用第二个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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