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应当健全经营者集中什么审查制度 |
释义 | 应当健全经营者集中分类分级审查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健全经营者集中分类分级审查制度,依法加强对涉及国计民生等重要领域的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 一、分类审查:反垄断执法机构将重点审查涉及国计民生等重点领域的经营者集中。同时,参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的要求,涉及金融、传媒、科技、民生等领域和涉及初创企业、新业态、劳动密集型行业的经营者集中可能成为反垄断执法机构分类审查的重点。涉及前述行业的,部分未达到申报标准的集中也可能会引起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关注,并主动调查该等集中是否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执法机关重点审查/关注的行业也可能随着经济发展、社会热点的变化而变化。 二、分级审查:可能通过委托部分省级反垄断执法机构开展经营者集中审查,将经营者集中案件分流给各指定的省级执法机构而实现。 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一)经营者合并; (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一)经营者合并; (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经营者集中未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要求经营者申报。 经营者未依照前两款规定进行申报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健全经营者集中分类分级审查制度,依法加强对涉及国计民生等重要领域的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 七、进一步规范不当市场竞争和市场干预行为 (二十二)着力强化反垄断。完善垄断行为认定法律规则,健全经营者集中分类分级反垄断审查制度。破除平台企业数据垄断等问题,防止利用数据、算法、技术手段等方式排除、限制竞争。加强对金融、传媒、科技、民生等领域和涉及初创企业、新业态、劳动密集型行业的经营者集中审查,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强化垄断风险识别、预警、防范。稳步推进自然垄断行业改革,加强对电网、油气管网等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的监管。加强对创新型中小企业原始创新和知识产权的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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