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权出资认定标准 |
释义 | 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 1、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2、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 3、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 4、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一条的规定,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 (一)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二)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 (三)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 (四)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一、名义股东转让股权是否有效 名义股东转让股权是否有效的确认方式:若符合善意取得条件,即为有效,否则无效。根据相关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的,参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受让人受让股权时是善意且名义股东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已办理股权登记手续的,受让人取得股权。但实际出资人有权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二、股权代持属于什么概念,股权代持的法律意义 股权代持属于委托法律关系,实际出资人委托名义出资人代为持有股权,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实际享有投资权益,实际出资人为委托人,名义出资人为受委托人,他们之间是委托法律关系。在法律关系的前提是股权代持合同合法有效,没有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一条 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 (一)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二)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 (三)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 (四)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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