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未完成形态有哪些?( ) |
释义 |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未完成罪发生在犯罪过程中的一定的犯罪阶段。因此,只有具有时间上的演进性的犯罪才存在未完成形态。未完成罪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这里的犯罪过程,是指犯罪发生与发展,直至完成的时间进程。更确切地说,犯罪过程是指故意犯罪发生、发展和完成所经过的程度、阶段的总和与整体。犯罪过程可以分为若干个犯罪阶段,因此,犯罪阶段是犯罪发展过程的一些时间段落。在刑法理论上,一般将犯罪阶段划分为预备阶段与实行阶段这两个大的阶段。犯罪的预备阶段,是指着手实行犯罪以前为犯罪准备的阶段。犯罪的实行阶段,是指犯罪的实施阶段。除此以外,在犯罪的预备阶段之后,还存在一个预备后阶段。在某些情况下,犯罪预备行为已经完成,但并未继而着手实行犯罪,距离实行犯罪还有一个时间上的间隔。这一时间上的间隔,就是犯罪的预备后阶段。例如,故意杀人,在完成杀人的预备行为以后,尾随被害人或者守候被害人以便伺机作案。因此,预备阶段是处于犯罪预备和犯罪实行之间的一个阶段。 与犯罪的预备后阶段相对应的是犯罪的实行后阶段。在某些情况下,犯罪实行行为已经完成,但犯罪结果并未随之而发生,距离犯罪结果发生还有一个时间上的间隔。这一时间上的间隔,就是犯罪的实行后阶段。例如投毒杀人,在投毒完毕后,被害人误食毒物继而毒性发作致其死亡前,还存在一个时间上的间隙,因此,实行后阶段是处于犯罪实行与犯罪结果发生之间的一个阶段。总之,未完成罪存在于犯罪过程中的一定的犯罪阶段。 未完成罪是犯罪的一种特殊形态,相对于犯罪的完成形态而言,它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犯罪的完成形态是指犯罪既遂,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犯罪既遂作为犯罪的完成形态,是犯罪的典型形态。 在一般情况下,刑法分则关于具体犯罪的规定,都是以犯罪既遂为标本的。当然,在个别情况下,刑法分则将事实上的犯罪未遂,甚至犯罪预备,设置为法律上的犯罪既遂。例如危险犯,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具体危险,实际上是危害犯罪的未遂犯。但刑法分则对其规定了独立的法定刑,实际上是设置为法律上的犯罪既遂。此外,阴谋犯,只要实施阴谋策划行为即构成犯罪,并对其规定了独立的法定刑,是将犯罪预备设置为犯罪既遂。因此,未完成罪的犯罪未完成性,应以法律规定为准,法律上的未完成与事实上的未完成,在一般情况下是等同的,在个别情况上则不等同。 犯罪未完成,是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这种原因对正确地区分各种犯罪未完成形态具有重要意义。一般来说,犯罪未完成的原因可以分为主观与客观这两个方面。基于主观原因而未完成犯罪,是指之所以未完成犯罪,是犯罪人主观选择的结果,由此成立的犯罪未完成形态是犯罪中止。因此,犯罪中止具有犯罪人的自愿性。 基于客观原因而未完成犯罪,是指之所以未完成犯罪,是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决定的,由此成立的犯罪未完成形态是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因此,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具有犯罪人的不得已性。在认定各种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的时候,应当注意犯罪未完成的原因,以便正确地区分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二条:【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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