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重疾险理赔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患者患有保险合同中规定的重大疾病。具体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 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该证明书应明确指出患者的病情和诊断结果,以及符合保险合同规定的重大疾病范围。 2. 医院出具的病历资料。病历资料应包括患者的病史、检查结果、诊断结论、治疗方案和治疗记录等信息,以便保险公司全面了解患者的病情和治疗情况。 3. 保险合同。理赔时需要提供保险合同原件或复印件,以证明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以及保险合同中规定的理赔条件和范围。 4. 其他证明材料。根据保险合同的具体规定,可能需要提供其他证明材料,如医保卡、药品购买记录、住院发票等。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五十六条:保险人应当在收到保险金申请书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及时对被保险人的权益进行核算,依法给付保险金。 《保险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被保险人提出理赔申请时,必须向保险人提供与理赔有关的证明材料。保险人有权要求被保险人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五条:当事人应当根据合同的内容和交易习惯,履行谨慎注意义务。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并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提供证明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