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著作权侵权的抗辩事由有哪些? |
释义 | 《著作权法》规定了五种法定许可情形,包括教科书使用作品片段、报刊转载作品、录音制品制作、广播电视播放作品和录音制品。网络作品的法定许可几乎可以适用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网络著作权在失效后,公众可以自由使用该作品,不再受到著作权的限制,也不会出现侵权行为。 法律分析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五种法定许可情形: 1、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2、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5、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互联网上传播作品主要有三种方式,即从网到网的传播、从纸到网的传播、从盘到网的传播。由于网络传播与传统的普通形式的传播只是作品传播形式的不同,作品依旧没有任何实质性的改变,所以网络作品的法定许可几乎完全可以适用现行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 网络著作权失效 著作权的失效,是指作品的著作权不再受到法律的保护,失去效力。这主要是指著作权中的财产性权利。 公民、法人创作的网络作品著作权,要受到法律的限制。由于网络具有传播迅捷性和公开性,作品一旦进入网络就会处于为公众所知的状态,所以说网络作品不会出现不发表的情况。易言之,网络作品在其发表之日起计算其保护期,如果其超过了保护期限,就不再受到法律的保护,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网络著作权的失效。在网络著作权失效的情况下,公众使用该网络作品就不会再受到网络著作权的限制,也就不会再有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出现。 结语 《著作权法》明确了五种法定许可情形,包括教科书汇编、作品转载、录音制品制作、广播电视播放及网络传播。网络作品的法定许可几乎完全适用现行著作权法规定,因为网络传播与传统形式的传播并无实质性差异。然而,网络著作权也存在失效的情况,即作品保护期限过后失去法律保护。在网络著作权失效的情况下,公众使用该网络作品将不再受到限制,也不会发生侵权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四章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第一节 图书、报刊的出版 第三十五条 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二章 著作权 第二节 著作权归属 第二十条 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改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但美术、摄影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作者将未发表的美术、摄影作品的原件所有权转让给他人,受让人展览该原件不构成对作者发表权的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四章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第二节 表 演 第四十一条 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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