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犯罪构成 客体有以下这些: 1、当然的公共财物。 包括: 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以及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其中,国有财产,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所拥有的财产;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是指集体经营组织所拥有的所有权属于该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的财产; 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是指通过捐助或专项基金手段募集的用于扶贫或其他公益事业的慈善性质的款物; 2、拟定的公共财物,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私人财产。 其中,根据《 刑法 》第92条的规定,私人财产包括: 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 依法归个人、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 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 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 拟定的公共财产的所有权虽然实际上属于公民个人,但是由于它们处于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运输中,对其应以公共财产论。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