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我国对不动产通过登记发证进行确认和保护,办理房产证应到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递交申请,确认房屋的所有权人以及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拥有的使用权、支配权。  办理房产证的程序是:  1.登记收件  申请人填写申请表,交验有关证明、证件。经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予以收件。有关证明、证件包括:  (1)盖章的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交易合同;  (4)测绘表、房屋登记表、分户平面图两份;  (5)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  (6)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2.勘丈绘图  对已申请产权登记的房屋逐户、逐处进行实地勘察,查清房地现状,丈量计算面积,核实墙体归属,绘制分丘平面图,补测或修测房屋分幅平面图,为产权全面审查和制图发证提供依据。  3.产权审查  对申请登记的房屋,经过认真细致的实地勘察和丈量制图,掌握房屋全部实况资料后审查产权状况。  4.绘制权证  转入制权证阶段,绘制应颁发的产权证件。  5.收费发证  将应收的登记费收缴入库,将应发的权证发放至申请人。
 
 法律客观: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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