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双鸭山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受理条件有哪些 |
释义 | 一、双鸭山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受理条件 《农药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 (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 二、双鸭山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法律依据是什么(节选)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3月16日,国务院令第677号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部门规章:《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农业部2017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分别核发。 第十五条: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农药的,农药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 第十六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交申请表、农药经营情况综合报告等材料。 第十七条:原发证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或者不符合农药经营条件要求的,不予延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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