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总公司如何监管分公司 |
释义 | 总公司监管分公司具体方式如下: 1、制定公司文件,明确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关系。同时规定分公司负责人的权限及越权的法律责任; 2、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各种监管方式。可从财务控制、合同管理、资产监管、人事管理等生产经营方面进行细化。关键控制人、财、物及用章管理; 3、由总公司各职能部门定期考核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分公司的特征具体表现为: 1、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 2、分公司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设立不须依照公司设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简单地登记和营业手续后即可成立; 4、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章程,没有董事会等形式的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 5、分公司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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