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孕妇打人算群殴吗? |
释义 | 孕妇打人不算群殴,群殴是二人以上殴打别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殴打别人的,或者故意伤害别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孕妇打人也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殴打他人的法律责任是: 1、如果经公安机关委托法医鉴定,受害者构成轻伤以上伤情的,打人方构成故意伤害罪,应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是轻伤的,则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构成重伤的,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如果不构成犯罪的,则应承担行政责任,可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孕妇构成故意伤害罪可以监外执行吗? 孕妇构成故意伤害罪可以监外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有两人以上实施的故意犯罪行为才算共同犯罪,如果是孕妇动手打别人,不管从哪方面来讲都算不上是群殴,身为孕妇也没有违反国家法律制度的特殊权利,所以,对动手打人的孕妇,也可以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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