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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携带凶器盗窃中携带的认定
释义
    (一)携带要求主客观相统一
    关于携带凶器盗窃时,行为人主观方面是否必须有携带凶器的意图,有观点认为,行为人只要意识到了自己携带凶器即可,也有学者认为,行为人携带凶器的目的必须要求有准备使用的意识,根据我国刑法中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对携带凶器盗窃中携带的认定,应该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有使用意图的携带。对于行为人有使用意图的携带凶器盗窃,不管行为人最终是否使用了携带的凶器,只要查明行为人实施了盗窃行为,最终都构成盗窃罪。二是对于没有使用意图的携带。如果行为人携带了凶器进行盗窃。但是主观上对携带凶器的行为并没有使用认识。并未打算通过携带的凶器震慑被害人或者抗拒抓捕,就不成立携带凶器盗窃。只能成立普通的盗窃罪。包括行为人携带凶器实施了其他的犯罪行为,又临时起意实施盗窃行为,不应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行为人如果本打算携带凶器盗窃,临时起意实施了其他的犯罪行为。也不属于携带凶器盗窃,应以后面触犯的罪名定罪处罚。
    (二)携带要求具有随时使用的可能性
    这里的携带,要求必须具有方便随时使用的可能性,将凶器置于随时可取得的场所。如果凶器放置在离行为人有一段距离的位置,行为人不能随时控制,就不具有随时使用的可能性。与携带凶器抢夺不同,携带凶器盗窃的社会危害性没有抢劫罪大,只是按盗窃罪处理,因此对此携带的理解就没有携带凶器抢夺那么严格,不要求凶器必须带在身上随时可用,只要能被评价为携带即可。例如行为人在作案前将凶器放置在离作案现场很近的地方,这种行为往往说明行为人有使用凶器的意图,并且在客观上也能随时取得凶器,所表现出来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与随身携带凶器进行盗窃相当,应属于携带凶器盗窃的范围内。
    另外,若不将此种情况纳入携带凶器盗窃的范畴,行为人很可能会在实施盗窃行为前故意转移随身携带的凶器,规避这一条款,从而不利于刑法有效的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同理,如果行为人在盗窃前将凶器放置于盗窃过程中不易取得的地点,说明行为人没有携带凶器盗窃意图,也就不应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据此,携带凶器盗窃携带的认定应满足:首先,凶器必须是处于行为人的现实支配之下,其次,只要求凶器具有使用的可能性,而不强调可以随时使用。
    (三)携带在时间段上的要求
    携带凶器行为从何时起算,什么时候结束,这是正确认定和评价携带凶器盗窃行为完成进而入罪必须关注和解决的问题,一般认为携带凶器盗窃中的盗窃应当是指盗窃的实行行为,即只有在实施盗窃罪的实行行为时行为人携带凶器的才能适用携带凶器盗窃这一规定,例如,行为人预谋实施盗窃,并为了实施犯罪作了一系列的准备活动,包括在此准备阶段携带了凶器,进而顺利实施了盗窃的,当然被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但如果行为人在犯罪预备阶段准备了凶器,在盗窃时并没有携带凶器的,就不宜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行为在犯罪预备阶段并未携带有凶器,但是在犯罪过程中获得凶器的,并且用该凶器实施了盗窃行为的,也应当认定为是携带凶器盗窃。至于携带凶器盗窃的结束时间,应是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完成之时。如果在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完成后,行为人携带凶器的,这种情况不能成立携带凶器型盗窃罪,因为行为人的盗窃行为已经完成,虽然有随时取得凶器的可能性,足以对被害人的生命健康产生危险,但此时的危险已不属于盗窃罪的范围,而是可以考虑成立转化型抢劫的问题,因此,携带凶器的时间段应包括着手实行盗窃行为至盗窃罪构成要件完成这一时间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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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 19:1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