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以登记作为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仍存在以下问题 |
释义 | 登记是质押合同生效的条件所引发的第一个问题是,这一规定对债权人是很不利的。因为如果质押合同无效,债权人最多只能要求出质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其债权还是没有保障。但是如果登记是质权生效的条件而不是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则对债权人就有利多了。因为如果是由于出质人的原因而没有办理质押登记或者出质人拒不办理或协助办理登记手续,则债权人就可以起诉出质人违约,从而要求出质人承担违约责任,甚至可以要求法院强制出质人协助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这里涉及到物权变动的一个根本性原则——原因(合同)与结果(物权变动)相分离的原则。我国现行法律对物权变动中的原因与结果的关系似乎应该采取更为科学的严加区分的态度。这样,既有利于债权人保护,也避免滋生纠纷。《民法典》的第441条明确指出:“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登记是质权生效的条件而不是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加强了对债权人的保护。 目前在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实践中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股权质押登记的渠道不畅。在现阶段,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非所有的上市公司流通股都可以办理质押登记。 一、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的程序有哪些 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的程序有: (一)出质人与质权人订立书面合同; (二)出质人与质权人共同到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三)登记机关对申请的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质押合同,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并颁发《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 二、质押合同登记的申请 著作权质押合同的登记,应由出质人与质权人共同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但出质人或质权人中任何一方持对方委托书亦可申请办理。 (一)应当提交的文件 当事人申请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下列文件: 1、按要求填写的著作权质押合同申请表; 2、出质人、质权人合法身份证明或法人注册登记证明; 3、主合同及著作权质押合同; 4、作品权利证明; 5、以共同著作权出质的,共同著作权人的书面协议; 6、向外国人质押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7、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合法身份证明; 8、著作权出质前该著作权的授权使用情况证明文件; 9、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质押合同应当包括的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址; 2、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3、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4、出质著作权的种类、范围、保护期; 5、质押担保的范围; 6、质押担保的期限; 7、质押的金额及支付方式; 8、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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