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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淄博公积金死亡提取办理法律怎么规定
释义
    一、淄博公积金死亡提取办理法律怎么规定
    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首次提取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合作建房、集资建房等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购房发票;
    (二)购买危改回迁房的,提供拆迁协议、购房发票;
    (三)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产证、契税完税凭证;
    (四)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的,提供单位房管部门出具的购房协议或者购房证明、购房收据;
    (五)大修、翻建自住房屋的,提供所属房管或物业部门的大修证明和产权证明、购买材料的明细发票或分摊到个人的费用发票;
    (六)自建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房管部门宅基地批复或建房批准证明文件、购买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费用发票。
    二、淄博公积金死亡提取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公积金提取,一般由所在单位代为办理。单位核实职工提取材料后,出具《提取申请书》,单位经办人持上述材料来办理提取业务。
    如单位拒绝为职工办理公积金提取,或者职工账户已转入集中封存户的,职工本人持上述材料来办理相关业务。
    符合支取条件的,职工可选择办理公积金约定提取,个人账户中的公积金可定期转入职工指定银行储蓄账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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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5 4:4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