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第一,公告送达适用两种情形:一是被告下落不明的;二是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第二,只有起诉时下落不明,采取公告送达的,才只能适用普通程序,对于起诉时无法通过其他送达方式送达而采取公告方式送达的,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第三,对于一些案情简单,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案件,无法对被告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而以公告方式送达的,适用简易程序也可以缩短当事人的诉讼时间,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更加符合简易程序的宗旨。 【法律依据】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百六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审限,是指从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 第一百六十九条 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