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连带责任担保人之间可以相互追偿。若其中一名保证人承担全部债务,可向其他担保人或债务人追偿。若被追偿的债务人无力履行,其他担保人应按比例分担。1. 若担保人之间承担债务的连带责任,则其中一名保证人承担全部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或其他负有连带责任的保证人追偿。因此,连带责任担保人之间可以相互追偿。 2. 若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无法履行其应分担份额,则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 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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