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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社区矫正不接收是不是就收监
释义
    是的。您还是尽量争取司法局同意您的社区矫正,否则可能会被收监执行实刑社区矫正后司法局不接收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投诉。社区矫正的,司法局无权不接收。当然,如果犯罪人不居住在该司法局辖区的,法院应当将犯罪人移送其居住地的司法局执行。
    一、什么情况下社区矫正对象被收监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收监执行:
    1、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2、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区、县域,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3、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4、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
    5、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二、社区矫正对象的范围是怎样的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
    具体包括: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4)被裁定假释的;
    (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法律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第六条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由交付执行的监狱、看守所将其押送至居住地,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交接手续。罪犯服刑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需要回居住地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地的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罪犯居住地的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指定一所监狱、看守所接收罪犯档案,负责办理罪犯收监、释放等手续。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通知其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派员到庭办理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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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20:47: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