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我国对于房产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是:政府主管部门拨付经费的学校、医院、疗养院、托儿所、幼儿园;私立学校、诊所、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以上房产免纳房产税。军队、人民团体及国家机关自用的房屋可以免交房产税,且公园及宗教寺庙自用的房屋也不用交纳房产税,用于经营的房产除外;国家财政部门划拨建造的单位自用房可以免交房产税,但学校的商店、工厂需缴纳房产税;个人所有且未用于经营的房产可免交房产税。 法律依据:《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