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受胁迫馈赠的,受赠方不构成诈骗罪,但赠与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馈赠。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条 【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一、馈赠行为满足哪些条件才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满足哪些条件才构成诈骗罪? 1、嫌疑人侵犯了公私财物所有权。 2、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此罪。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三、受胁迫馈赠向法院起诉的条件有哪些?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四、受胁迫馈赠请求撤销馈赠的起诉书需载明哪些基本内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