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行政复议法》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的规定,我国税务行政复议管辖的基本制度原则上是实行由上一级税务机关管辖的一级复议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一)对省级以下各级国家税务局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省级国家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省级以下各级地方税务局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省级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三)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终局裁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