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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假释申请步骤是什么?
释义
    假释的流程包括监狱提出建议书,法院审核裁定,裁定书签发和送达,裁定错误可进行处理。假释的适用条件包括对象、实质条件、刑罚执行时间等,不适用于累犯和严重犯罪。与缓刑相比,假释的性质、适用对象、结果和决定时间有所不同。犯罪分子申请假释需经过法定程序。
    法律分析
    办理假释的流程如下:
    1、由执行强制劳动改造的监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请服刑人监狱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2、法院对案件进行审核的主要内容,是审查其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齐备、程序是否合法,以及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和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具体事实,在正确认定事实的基础之上作出是否予以假释的裁定;
    3、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在审查案件材料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裁定予以假释。假释裁定书由审理案件法庭的庭长或主管院长审核签发,可以由法院直接宣告,也可以委托执行机关代为宣告。法院应当将假释裁定书附本同时送达原判法院和服刑人所在交劳改单位的检察机关。准予假释的裁定要注明假释考验期的起止日期;
    4、对假释裁定,本院院长或上级法院发现裁定确有错误的,或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处理。
    一、假释的适用需要满足的条件如下:
    1、法定的对象,并不是所有的罪犯都可以适用假释;
    2、法定的实质条件,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3、法定的刑罚执行时间条件,假释只适用于已经执行一部分刑罚的犯罪分子;
    4、不能适用假释的情况,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长期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二、缓刑和假释的区别如下:
    1、性质不同。缓刑是刑罚裁量制度,假释是刑罚执行制度;
    2、适用对象不同。缓刑适用于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假释适用于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3、结果不同。缓刑是有条件地不执行原来的刑罚,而假释是提前释放,有条件不执行原来的刑罚;
    4、作出决定时间不不同。缓刑是判决时候作出,假释是服刑期间作出。
    总之,犯罪分子申请假释的,一般是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假释。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没有经过法定程序不得对犯罪分子假释。
    结语
    合议庭审理后,对确有悔改或立功事实的犯罪分子,裁定予以假释。假释的适用需满足条件:法定对象、实质条件、刑罚执行时间。累犯及重罪犯不得假释。与缓刑相比,假释是刑罚执行制度,提前释放。申请假释需经法定程序。执行机关向法院提出建议书,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犯罪分子须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不再危害社会。假释裁定书需送达原判法院和劳改单位检察机关。裁定错误或检察院抗诉,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一条【假释的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
    第七条提请减刑、假释,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结合罪犯服刑表现,由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提出提请减刑、假释建议,报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后,由监区报送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
    第九条监狱刑罚执行部门收到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对罪犯提请减刑、假释的材料后,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需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完备、规范;
    (二)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是否来源合法;
    (三)罪犯是否符合法定减刑、假释的条件;
    (四)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是否适当。
    经审查,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提请条件的,应当通知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补充有关材料或者退回;对相关材料有疑义的,应当提讯罪犯进行核查;对材料齐全、符合提请条件的,应当出具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提请罪犯假释的,还应当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进行调查评估,并将调查评估报告一并提交。
    第十条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应当召开会议,对刑罚执行部门审查提交的提请减刑、假释建议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名。
    监狱可以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
    第十一条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经评审后,应当将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名单以及减刑、假释意见在监狱内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罪犯的个人情况、原判罪名及刑期、历次减刑情况、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及依据等。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应当进行复核,并告知复核结果。
    第十二条监狱应当在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和公示程序后,将提请减刑、假释建议送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后,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应当将提请减刑、假释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监狱对人民检察院意见未予采纳的,应当予以回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提请减刑、假释的,由监狱长在《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监狱公章,并由监狱刑罚执行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或者《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假释提出的检察意见,应当一并移送受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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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7:2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