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悬赏广告法律效果的认定 |
释义 | 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主要有单独行为说和契约说两种观点。本文采用契约说,并分析了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问题。在悬赏广告合同有效成立后,广告人和行为人之间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广告人的权利包括接受行为人完成悬赏行为的成果和撤销悬赏广告的权利。广告人有权查验悬赏行为成果的完整性和完善性,并可以在行为人完成悬赏行为之前撤销悬赏广告。撤销悬赏广告需要符合形式要求,且必须在行为人完成悬赏行为之前进行。 法律分析 悬赏广告是指广告人以广告的形式声明对完成悬赏广告中规定的特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付广告中约定报酬的意思表示行为。对于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我国法律目前尚未规定。考察国内外立法及学说判例,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主要有单独行为说和契约说两种。单独行为说认为,悬赏广告是由广告人对完成一定行为之人单方负担债务(支付报酬)的意思表示,是基于一定行为完成为其生效要件,而非基于对广告人的承诺。契约说认为,悬赏广告非单独法律行为,广告人向不特定人发出之要约,完成指定行为之人须有承诺之意思表示而成立契约,并依法成立之契约享有报酬请求权。上述二说,究竟应采何说,因各国法律规定之异而异。英、美、法国一般认为悬赏广告为公开的要约。我国学术界亦有契约说与单独行为说之别,主张契约说者为多,最高人民法院也曾以判例形式确认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为契约。本文亦采用契约说,并在此基础上分析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问题。 当悬赏广告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在广告人和行为人之间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悬赏广告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 一、广告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广告人的权利 1、接受行为人完成悬赏行为的成果。在悬赏广告中,合同标的注重的是悬赏行为的结果,而不是悬赏行为的过程。这就要求行为人在完成悬赏行为的时候,必须将这一行为的成果交付给广告人,否则,只实施了悬赏行为的过程而没有实现悬赏行为所要求的结果,等于没有完成悬赏行为。广告人接受悬赏行为成果,有权利查验悬赏行为成果的完整性和完善性,对于不符合悬赏要求的成果有权提出异议。衡量悬赏行为成果的标准,应当以悬赏广告的内容为准,悬赏广告没有明示成果标准的,按照确有根据的标准确认,以防止广告人借机推卸支付报酬的义务。 2、悬赏广告要约发出后,广告人享有撤销权。悬赏广告既然为广告人所发出,广告人就有权撤销,可以基于广告人的实际需要,由广告人以意思表示而撤销。这种撤销权的行使,须在行为人完成悬赏行为之前为之,悬赏行为完成以后表示撤销的,悬赏广告仍然有效。撤销悬赏广告须符合形式要求,应当采取悬赏广告的同一方式进行,或者采取多数人能够知道的方式进行。撤销悬赏广告的行为符合要求,即发生撤销的效力,视为自始无广告,在有效的撤销行为之后完成的悬赏行为,则不发生悬赏广告的效力。 结语 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存在不同的观点,包括单独行为说和契约说。本文采用契约说,并分析了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问题。悬赏广告合同有效成立后,广告人和行为人之间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广告人有权接受行为人完成悬赏行为的成果,并对成果进行查验。此外,广告人在悬赏广告要约发出后,享有撤销权,但必须在行为人完成悬赏行为之前行使。撤销悬赏广告的行为必须符合形式要求,并且在有效的撤销行为之后完成的悬赏行为不受悬赏广告的效力约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二章广告内容准则第十一条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三章广告行为规范第三十八条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广告审查的,广告审查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予以警告,一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广告审查申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审查批准的,广告审查机关予以撤销,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广告审查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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