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关于过户房子抵押担保的认定,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房产证作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条【抵押财产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四百零二条【不动产抵押登记】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一、哪些房产不能办理抵押登记 学校医院国家机关社会福利机构宗教寺庙等公共福利事业的不动产; 军队的房地产一般是不能作为抵押; 有产权纠纷的房地产; 产权关系不清的房地产; 被法院或国家司法机关裁定予以冻结扣押监管或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 由国家计划即将拆迁的房地产; 在未获全部共有人书面同意抵押之前的共有房地产; 没有地上建筑物的农村集体土地不包括荒山荒地等; 已作过抵押但未经前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房地产; 违章建筑或未经国家规划部门和建设部门批准私自建设的建筑物。 |